章程

臺南市音像文化發展協會章程

第一章  總則
      本會名稱為臺南市音像文化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

     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      本會以建立產、官、學音像文化窗口,整合國內外資源,辦理各類音像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活動,以形塑台南為國際音像文化城市為宗旨。
     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     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。
     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辦理Eureka!臺南國際兒童電影節,深耕兒童音像教育。
二、舉辦各種媒體識讀活動,增加城市媒體閱聽人口。
三、引進國內外音像資源,籌辦電影及動畫播映會。
四、開辦各類音像工作坊,提升公民音像素養。

第二章  會員
      本會會員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 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,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、具有相關領域大專以上學歷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     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)決議時,得經理事
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(
員代表)決議予以除名。
     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     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 十一 條 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 十二 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
 代表)為一權。
第 十三 條 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會員欠繳會費滿2個月,經函請繳費逾1個月乃不履行者,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予以停權處分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、當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。

第三章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四 條  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
於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但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
表,再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職權。
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十五 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 十六 條  s本會置理事9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
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 十七 條 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八 條  理事會設置理事長1位、副理事長2位,由理事互選之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 十九 條 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二十 條  監事會設置監事主席1位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。
第二十一條 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二條 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 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 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
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  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六條 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載明設立依據、組成、
任務、經費來源等,提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
第二十七條 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,顧問若干人 (
為義務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  會議
第二十八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
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九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
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 三十 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
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
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一條 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
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二條 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三十三條 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前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
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五章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四條 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ㄧ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,000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2,000元。
二、會員捐款。
三、委託收益。
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五條 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六條  本會每年編造預(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)二個月內,經理事
會審查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第三十七條 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
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  附則
第三十八條 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九條 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 四十 條 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
時亦同。